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間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即免課贈與稅;但在遺產稅的課徵上,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配偶而規避遺產稅,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應將該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但書規定,因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2月間死亡,遺有財產價值1億2千萬元,繼承人乙君(甲君配偶)於遺產稅申報期間至該局詢問,甲君生前於108年11月間贈與乙君銀行存款2千萬元,免課贈與稅,該筆贈與存款是否也免課遺產稅?又乙君除受贈該2千萬元存款外,尚有財產1千萬元,如果要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如何計算?經該局說明及輔導,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乙君的銀行存款2千萬元,應視為甲君的遺產,應課稅之遺產總額是1億4千萬元(死亡時遺有財產價值1億2千萬元+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銀行存款2千萬元);至於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金額,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剩餘財產1億2千萬元(不包括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君之銀行存款2千萬元),減除乙君之剩餘財產銀行存款1千萬元(免計入受贈自甲君之銀行存款2千萬元),再將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1億1千萬元(1億2千萬元-1千萬元)平均分配,所以乙君得主張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金額為5千5百萬元(1億1千萬元÷2)。
該局呼籲,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申報贈與情事及其他財產變動情形,如其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配偶財產,應將該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但不計入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5)
說明: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日期:107-04-23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近期查核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或一時疏忽,而未辦理申報,民眾未申報國稅局除發單補徵外,若達處罰標準還會裁處罰鍰,為此該局整理出常見未申報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加以注意,避免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一、誤認僅出售土地無須申報: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均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二、誤認交換無須申報: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仍屬交易應辦理申報。
三、誤認虧損無應納稅額無須申報: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四、誤認交易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五、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建)號之土地(房屋)持分,嗣後一併出售,誤認不屬於新制課徵範圍:其出售103年及104年取得未滿2年或105年以後取得持分,仍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六、二親等「買賣」案件,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課徵目的及範圍不同,應分別辦理申報。
七、105年以前繼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未滿2年或105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併同出售,誤認新持有部分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部分未滿2年或105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部分,屬於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該部分持分應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即無應納稅額雖無漏稅罰,仍會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為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應詳加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受罰,並可多加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網址:http://www.tax.nat.gov.tw)」辦理網路申報,以計算正確應納稅額。
107-01-25 15:45 地政司
內政部自65年度推動地籍圖重測至今已有41年,合計完成重測土地面積67萬公頃、816萬餘筆,對於釐整地籍資料、健全地籍管理及保障公私有土地產權,發揮顯著的成效。
內政部表示,目前各地政事務所使用的地籍圖,尚有部分為日據時期所測繪,使用至今已逾百年,因圖紙伸縮、破損嚴重,又因天然地形變遷、人為界址變動等影響,而有圖、地、簿不符的情形,因此,內政部自65年起逐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重測,並優先將人口密集、重大開發及快速發展地區列為辦理地區,以釐整地籍,保障土地財產權益,並作為國土規劃利用的基礎圖資。
內政部指出,地籍圖重測工作近年來每年辦理土地約14萬筆,除可節省民眾申請土地鑑界複丈之費用外,也有效降低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鑑界數量及時間,縮短民眾申請土地鑑界案件待辦日數;地籍圖重測同時辦理都市計畫樁聯測作業,使地籍圖資及都市計畫圖資成果一致,提升都市土地管理效率。
內政部強調,地籍圖重測結果對民眾財產權益影響很大,所以加速辦理地籍圖重測是內政部的重要目標。內政部已研擬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第2期計畫,規劃自108年至113年辦理92萬餘筆土地,並陳報行政院審查中,將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爭取經費以賡續推動重測工作,保障民眾土地財產權益。
內政部最後提醒,今(107)年度地籍圖重測作業已開始進行,共有新北市等15個直轄市、縣辦理,民眾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書時,請依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到場指界,以確保自身權益。民眾可至「重測便民服務查詢系統」(網址為https://cris.nlsc.gov.tw)查詢當年度重測相關資訊,系統也會提供重測辦理地區及作業宣導會等資料。民眾如仍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電話或至重測區辦公室向各辦理單位洽詢。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金額,依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遺贈稅法第13條及第19條規定,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20%)並增加適用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本次課稅級距金額應以106年為上次調整年度,無上漲幅度;至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與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分別為98年度及103年度,各該年度適用之指數分別為98.26及102.65,與107年度適用之指數105.61相較,各上漲7.48%及2.88%,均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10%),故不予調整。
一、遺產稅
-
遺產淨額
稅率
5,000萬元以下
10%
超過5,000萬元~1億元
15%
超過1億元
20%
-
贈與淨額
稅率
2,500萬元以下
10%
超過2,500萬元~5,000萬元
15%
超過5,000萬元
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該局整理納稅義務人較常申報錯誤而遭補稅情形,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該局指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範圍係指105年1月1日起買賣或交換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含繼承或受贈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與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尚有不同。
該局說明,實務上,該局受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適用新制申報所得稅案件,常見錯誤包括: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誤按移轉登記日之次日(不含當日)再加30日推算,而在推算之末日申報,致超過申報期限1日,或是移轉登記日及取得日誤填為訂定契約日。
(二)出售收入申報錯誤:應以出售時實際成交價額為出售收入,誤按公契金額或實價登錄資料申報出售收入。
(三)取得成本申報錯誤:按錯誤之物價指數調整列報成本,或誤將出售費用列報為取得成本。
(四)出售費用申報錯誤:誤將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
(五)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錯誤。
(六)不符合非自願性因素而適用非自願性因素稅率20%等情形。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後,若發現錯誤,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以人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紙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向原申報「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2017-06-22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6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對曾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將進行為期3個月的清查。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土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即使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各款規定並取得公所核發之農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前述土地經清查發現未作農業使用者,該局將函請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農業使用,若收到該通知函之民眾,請務必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並注意不要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否則將來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電話3326181分機275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本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6年5月10日經總統公布,自今(106)年5月12日生效。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遺產稅、贈與稅,將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並增設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新稅率級距內容詳附表)。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106年5月12日起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修正後稅率之規定,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對適用稅率不瞭解或有其他相關問題,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更新日期:106/05/15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該局整理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如下,請民眾特別注意。
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賣方)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申報期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訂定契約日)。
收入部分:誤以公契金額或實價登錄資料作為出售收入,正確應以實際成交價額作為出售收入。
成本部分 (一)房地係受贈取得者,應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贈與人買入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誤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成交價額5%內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相關佐證之合法憑證等)不齊備,致無法認定。
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非全部持有之房屋土地(即僅持有部分持分),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曾淑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3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
一、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 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分別按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前點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三、 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部 長 許虞哲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遺產稅申報疏漏遭補稅處罰,列舉10大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繼承人如期誠實及正確完成申報納稅。
一、上市櫃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除權息交易日後繼承該上市櫃公司股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未列入遺產申報。
二、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如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者,需調整估價。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未將該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申報,致漏報遺產遭補稅並處罰。
四、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如漏報仍會被處罰。
五、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如前次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減免之適用。
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死亡時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應併入遺產申報課稅。
七、被繼承人土地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應將該領回抵價地權利併入遺產課稅,價值按徵收當期被徵收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估算。
八、被繼承人利用躉繳方式投保壽險,經稅捐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投保之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項判斷,如係以繳納鉅額保險費,以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財產,藉以規避遺產稅,核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旨顯有不符,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系爭保險給付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九、被繼承人如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建議可先向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所遺有價證券餘額資料,並清查未送存集中保管之股票,以免漏報。
十、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 政院:延長至11月底前補申請
日期:105-11-0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針對今年地價稅開徵,部分符合自用住宅資格的納稅義務人未提出申請,導致其地價稅以非自用住宅稅率課徵,造成鉅額增加情形,行政院今(9)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相關因應措施。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部分民眾地價稅大幅調漲,主要是因未辦理自用住宅稅率導致,為此,財政部已提出補救措施,延長自用住宅補申請期間至今(105)年11月30日。徐發言人指出,地價稅每3年調整一次,本次調漲幅度早在去(104)年8月政黨輪替前,即已決議各縣市調整幅度,並於今(105)年1月份公告,地方政府再據此調整地價稅。財政部次長蘇建榮指出,為考慮納稅義務人負擔,該部已函請各地方政府受理納稅人補辦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若土地經稽徵機關查明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可在11月30日前,補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提醒符合資格者即早申請。另對於本年度地價稅繳納有困難的民眾,蘇次長表示,各地方政府得本於權責因地制宜,訂定相關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以協助民眾順利繳納稅款。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表示,目前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2‰,與一般稅率10‰相較有5倍差距,若民眾在9月22日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即可在11月30日前申請,適用今年度的優惠稅率,已繳稅者,申請後可退回溢繳稅款。但如9月22日後,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也可提出申請,但適用明年度的優惠稅率。財政部已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加強輔導民眾申請,今年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數較去(104)年增加約11萬戶。日期:105-10-04 資料來源: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房地,個人出售出價取得房地的交易損益計算,如未提示該房地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時,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如無法查得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另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8月1日買入A房地,於105年6月10日出售,售價9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85萬元,甲君未提供原始取得房地成本費用的相關憑證,國稅局也無法查得甲君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資料,若購買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250萬元,當時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0,出售時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為108,則國稅局將以調整後的價值270萬元(250萬元X108/100)計算甲君成本,另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為45萬元,核定甲君房地課稅所得500萬元(成交價額900萬元-購買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270萬元-費用45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85萬元),乘以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的稅率35%,應納稅額為175萬元。該局提醒民眾,房地買進價格通常較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高,為維護自身權益,個人購買房地時應盡量保存取得成本費用之相關憑證,日後出售房地時,才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供稽徵機關查核。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 06-2298136
內政有感新措施 9月1日起戶所協助清查亡故者人身保險
美國曾統計,保險公司未支付受益人身故死亡保險金高達319億元,顯見有許多人不知親友投保人身保險,未申請理賠,致自己權益受損而不自知。為保障國人權益,內政部主動關懷亡故者身後事!從明(9/1)日起,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申請通報壽險公會亡故者訊息,轉請保險公司清查有無投保人身保險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內政部表示,為主動協助民眾申請亡故者親屬人身保險理賠事宜,自今(105)年9月1日起,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申請將亡故者死亡登記資料通報至壽險公會,壽險公會將交由各保險公司協助清查承保情形,再由各保險公司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辦理相關理賠給付,免除亡故者的保險受益人因不清楚亡故者生前投保情形,而錯失申請保險理賠的狀況。
人身保險屬於金融消費者服務內容,美國針對保險公司未支付受益人身故死亡保險金,曾經進行調查,發現未申領的帳戶及其他資產高達319億元。我國雖未統計,惟其金額亦應相當龐大,考量許多民眾投保相關保險時,未必告訴親人或受益人,致理賠事由發生時,利害關係人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影響權益。
內政部指出,為保障民眾權益,經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洽商後,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合作,共同規劃建置跨機關通報平台系統,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可同時申請亡故者人身保險理賠清查服務後,將由保險公司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不另行通知申請人申辦結果,申請人如有查詢投保紀錄需求,請至壽險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於「投保紀錄查詢專區」下載申請表格後,逕向壽險公會申辦,歡迎多加利用!
自7月1日起,民眾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至內政部地政線上申辦系統( https://clir.land.moi.gov.tw/cap/ )辦理實價登錄預為申報,並將申報書紙本連同登記申請書送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買賣證記,地政機關會在登記完畢後,將實價登錄預申報資料轉入正式資料庫,如此就可完成實價登錄申報。